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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廈門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公眾聚集場所電梯不裝監控,最高可罰10萬學校、醫院、商場等公共聚集場所電梯,必須按要求配置視頻監控設備;維保單位應每月向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電梯困人故障情況及其相關救援情況等,并按要求保存記錄……《廈門經濟特區電梯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日,市市場監管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對亮點進行解讀。
公眾聚集場所電梯不裝監控,最高可罰10萬 目前,廈門市共有電梯4.8萬臺,且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長。 《條例》明確要求,在學校、幼兒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酒店、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電影院、劇院等公共聚集場所,以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設置的電梯,建設單位或者電梯所有權人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備,實施實時監控,且監控數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個月。 新安裝的載人電梯,還應當按照規定使用雙回路供電或者配置備用電源,配置電梯安全信息采集設備,并實時向電梯安全公共服務平臺傳輸準確信息。 以上電梯建設單位或者電梯所有權人未按要求配備視頻監控設備、使用雙回路供電、配置備用電源或者配置電梯安全信息采集設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實行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制度,對無法確定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的,依法責令停止使用電梯。 短接電梯安全回路,最高可罰30萬
《條例》特別要求,物業服務單位在不再作為物業管理區域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時,應按照規定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等相關資料;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所在地街道辦(鎮政府)移交。物業服務單位合同終止后未完整移交相關材料的,由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了維護保養單位的現場作業人員、作業安全、公布維保信息、困人故障報告等要求;明確維保單位應對電梯發生故障等情況的記錄至少保存四年。同時,還應每月向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電梯困人故障的情況及其相關救援情況等。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條例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及其作業人員不得拆除電梯安全保護裝置或者短接門鎖回路、安全回路,否則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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